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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来源 :省食药监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4 19:02 打印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陕食药监发〔2015〕34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信用等级年度评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坚持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

第四条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市局上报的A级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并对外公示全省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负责对县(区)局上报的B级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确认。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辖区内所有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确定C、D级企业,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表一式3份,省、市、县各留存一份。

在评级过程中,企业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三章   信用分类和评定

第六条  按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 2009)和《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等国家标准,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严重失信)四级。

第七条  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度12月1日起至本年度11月30日为一个评定年度。

取得食用油、肉制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的、停产6个月以上的企业,当年度不予评定等级。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A级:

(一)依据《陕西省__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表》(附件1)开展年度信用评级检查,企业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项全部符合的。 

(二)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均为合格的;

(三)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对其食品生产销售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评定年度内未出现不良记录;

(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上一评定年度内的信用等级评定不低于B级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B级:

(一)依据《陕西省__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表》(附件1)开展年度信用评级检查,企业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不符合项不多于2项的;

(二)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不多于1批次不合格的,但检出非法添加、掺杂使假的除外;

(三)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食品生产销售作出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的,且未被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评定年度内不良记录不多于2项;

(五)符合A级评定条件,但上一年度评定等级为B级以下的。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C级:

  • 依据《陕西省__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表》(附件1)开展年度信用评级检查,企业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不符合项不多于4项的,
  • 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2批次及以上产品不合格的,但检出非法添加、掺杂使假的除外;
  • 评定年度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食品生产销售作出行政处罚不多于2次的,且未被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评定年度内不良记录不多于3项;

(五)评定年度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调整直接评定为C级。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直接调整为D级:

(一)检出非法添加、掺杂使假的;

(二)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

(四)其他不符合A、B、C情形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2月5日前,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陕西省__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表》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复核,确定C、D级企业,留一份评定表建立信用档案,将其余两份评定表上报市局。

(二)每年12月25日前,各市局对收到的评定表中B级企业进行评定,将一份评定表留存,一份上报省局。

(三)省局对收到的评定表中A级企业进行评定,于30日内将所有评定结果及时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在信用平台上公布后,如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及时下调并逐级上报。

第五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对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管理:

(一)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最近一个评定年度被评为A级的企业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的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可纳入食品生产企业“红榜”。

(二)B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加大产品抽检频次;

(三)C级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加大产品抽检频次,产品列入重点抽检对象。

当年度不予评定等级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B级企业的监管措施开展监督管理。

特殊情况下,县(区)局可增加检查次数和抽检数量。

第十五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C级和D级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陕西省__生产企业食品

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检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管理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企业自评

县局

复核

1

资质情况

企业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与企业实际一致

 

 

与监管部门签订食品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

 

 

2

人员管理

有质量安全负责人,并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适用于食用油生产企业)

 

 

从业人员经过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3

标签标识

产品标签标识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等标准及法规

 

 

标签标识没有明示或暗示疾病治疗功能

 

 

使用转基因原料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适用于食用油生产企业)

 

 

4

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记录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5

出厂检验

检验设备和试剂状态良好有效

 

 

出厂检验有原始数据记录并与检验报告一致

 

 

产品批批检验并留样

 

 

6

不合格品管理

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对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7

产品召回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对不安全产品召回记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8

投诉处理

建立投诉及处理相关制度

 

 

投诉处理记录与实际情况一致

 

 

9

事故处置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记录与实际情况一致

 

 

监管情况

10

监督抽检

各级监督抽检不合格次数

 

 

是否检出非法添加、掺杂使假

 

 

12

行政处罚

各级监管部门立案并做出行政处罚的次数

 

 

是否按时完成整改要求

 

 

13

安全事件

被监管部门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4

不良记录

媒体曝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15

原信用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

 

 

16

其他

吊销许可证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县(区)局评定结果 :

  A□ B□ C□ D□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局确认B级评定结果: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省局确认A级评定结果: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符合项打“√”,不符合项打“×”,没有或不适用项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