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延信用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陕政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促进“信用延安”建设,不断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省上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努力完成两项重点任务
(一)健全全市信用组织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涉及面广,创新性强,工作任务重,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抓,很难落实。2013年市信用管理办公室成立,现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了确保今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贯彻落实,各县区要按照以下要求,进一步加强信用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协调推动机制,切实承担好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一是尚未落实信用组织机构的县(区),要按照《陕西省“十二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力争今年完成信用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设置和挂牌工作,并适当调剂人员,保障必要的人员和工作条件。
二是各县(区)信用工作牵头部门、信用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工作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和人员培训,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尽快提升实际工作能力。不同单位之间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有力、有序地推进各方面工作。
三是各县(区)要由县(区)信用办牵头建立县级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明确信用工作责任科(股)室和联络员,加强各项具体工作的对接协调,尤其在信用信息征集共享、联合查处惩戒失信行为等方面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协同做好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部署运行和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整体规划为省、市两级,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运行。市级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服务系统已开始实施部署,具备了纵向通省市县、横向连接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满足全市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的功能。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今年要全面实现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向各县延伸。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如下:
着力推动市、县各有关部门尽快接入信用平台并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更新工作。各县(区)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积极协调本县(区)各有关部门尽快接入信用平台,力争年内全面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按照有关规定,市县工商局负责推送本级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等基础信息采集入库,市、县各有关部门重点提供企业劳动及社会保障信息、企业高管人员受到刑罚或行业禁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信息等。要求市、县各有关部门分别于2015年9月底前和年底前全部接入信用平台,率先将本部门前期形成的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向信用平台汇集,并抓紧对其他信用信息(包括2012年1月1日以来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整合,加强后续信息的报送、完善和更新工作。企业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基本信息要求实时更新,暂时不能做到实时更新的要保证至少每月汇总更新一次;企业违法违规、违约失信等提示信息要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平台报送。
各县(区)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积极推动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的同时,对本部门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个人及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市级部门率先向信用平台提供重点人群执业信息、政府表彰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欠税信息、重大违法违纪信息等个人信用信息。
二、积极推进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政府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全面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2014年6月,经市政府同意,市信用办制定《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延信用发〔2014〕1号),对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做出全面部署,并提出在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同时要求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使用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和信用奖惩方面的具体措施。目前,市发改委率先出台了本系统及相关领域使用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和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在相关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希望各县(区)相互学习借鉴,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在重点领域推行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作为今年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引入信用管理理念,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尤其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投融资管理和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要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承担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决策依据,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已经出台工作方案的县(区)要推动相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尚未出台工作方案的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重点明确应用领域和具体奖惩措施,力争年内出台,并及时抄送市信用办。
市信用办要切实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信用评价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信用评价服务在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督促我市行政管理机构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综合信用评价,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信用等级证明。
(二)推动建立重大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近年来,中省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市文明办、市信用办联合市中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集中发布延安诚信“红黑榜”,通过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失信曝光、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等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年,我市要在进一步加强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的基础上,推动建立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广泛参与,覆盖全市各行业、各领域的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各县(区)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县级各有关部门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指导、推动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部门、本行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具体范围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积极参与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
(三)协同推进县域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2011年和2013年,我省开展了示范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年,我市将按照省上部署,组织开展县域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工作。各县区要协同推进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的申报,推动县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积极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宣传。一是开展本地区信用建设信息上报“信用延安”工作,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要积极将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社会信用信息报送“信用延安”网站,市信用办要定期通报信息报送情况,加强“信用延安”网站建设,积极开展信用宣传、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及相关服务工作。二是依法推进建立常态化“红黑榜”发布制度,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行为。三是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弘扬诚信文化。各县(区)今年年内要在主流新闻媒体上至少发表一篇文章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统筹规划“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和思维思路创新,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省信用办建立了我市的信用建设工作台账,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市信用办将建立各县(区)和市级各工作部门信用建设工作台账,年底前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和市级各工作部门完成信用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情况予以通报。
延安市信用管理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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