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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信用办召开协调会  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贯彻落实

来源 :省信用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4 19:07 打印

    今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2017年底前为过渡期。

 

    省政府要求省级各登记管理部门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和对市县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扎实做好准备工作,省发改委加强综合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8月12日,省发改委、省信用办组织召开协调会,与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共商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有关事宜。会上各部门介绍了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准备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了下一步各项具体工作方案,确保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互联共享,各部门均表示将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期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的现象较为普遍,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影响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增加了社会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实行便捷化、便民化服务、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有效措施,是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应用的前瞻性、基础性工作,是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前提条件,对深化我国代码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可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该项制度实施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动力。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最终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