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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信用体系”建设初具规模

来源 :陕西信息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4 19:12 打印

 

    依法加强企业、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传播和广泛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工作,也是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基础。

 

    3月21日,陕西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从会议获悉,陕西省商事制度改革正顺利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初具规模。

 

 

    随着国家和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商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信用约束将成为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多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一系列信用管理制度将全面实施,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力度将不断加大,信用平台将逐步成为我省连接部门最全、信息范围最广、应用领域最多的政务信息平台,为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方便、快捷、全面地获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参与社会信用监督、联合惩治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提供重要服务支撑。

 

    商事制度改革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据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吉德介绍,自2014年1月1日改革全面实施以来,陕西省主要从推动“三证合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加快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开展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七方面来重点发力。通过商事制度改革,减少了政府干预,降低了准入门槛和企业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了诚信体系建设。

 

    2015年,陕西省新登记市场主体35.81万户,同比增长21.21%,在全国排16位,比上年提升2个位次。在产业结构方面,2015年新增市场主体中,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制造业市场主体同比分别增长68.57%、29.98%、26.63%、19.38%和25.87%。新兴服务业、制造业快速增长,产业转型效果明显。

 

    2012年省发改委信息中心建成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要求,省发改委及时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提供信息共享支撑。目前,已有45个省级部门申请了信用平台用户共计500多个。其中30多个部门向信用平台提供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了企业信息的网上公示、查询、监督和政府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截至2015年底,全省法人信用数据库收录企业和非企业法人信用信息1400余万条,全省51万户企业和2200多家非企业法人的登记类信息已全部整合入库;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已整合了全省140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类信息和所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2015年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日均查询量达到1万人次。

 

    王吉德介绍,未来,陕西将继续加大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功能,建立健全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积极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通过在登记中对市场主体和审批部门进行“双告知”,登记后运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保持良好市场秩序。同时,在抽查的基础上,对政府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有效解决市场突出问题,防范市场风险。

 

构建覆盖全省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据省发改委信息中心张军副主任介绍,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的主要载体,整体规划为省、市两级,按照“全省统一建设、省市分级管理、信息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建设运行,由省、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依法承担用户接入管理、信息征集维护及相关服务工作。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于2012年率先建成,2015年扩能升级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了网络系统上接国家信用平台、下达全省各市县、横向连接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立体化联通,信息互联共享从省级部门向各市、县全方位延伸,信息征集使用从单纯企业信用信息向包涵个人信用信息的多元信息内容突破。

 

    目前,覆盖全省的信用信息采集交换系统、省市两级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法人和自然人两大基础信用数据库均已基本建成,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用户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比对核查、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系统功能,并实现了与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有效衔接,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行业“黑名单”等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工作已初见成效,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使用。

 

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一整套“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资源配置向信用优良者倾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高效、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不仅仅是伦理和道德的概念,更已成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本,而这种信用资本只有通过度量和标识(即信用评价),并得到广泛应用,才能真正成为现实生产力。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我省从2014年开始试点推行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先后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省信用办考察推荐了首批15家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

 

    按照我省规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基准性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础信用度(基本信用素质)、商务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和社会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三个维度,对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的综合分析评定。综合信用等级按照“三等九级”制划分,有效期为一年,其中,A等(含AAA、AA、A级)表示企业信用优良,B等(含BBB、BB、B级)表示企业信用一般,C等(含CCC、CC、C级)表示企业信用差。

 

    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将有效解决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不一致、信用等级表述混乱、信用评价结果不通用的问题,有利于各部门、各领域联合使用、联合监管、联合奖惩,对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已有近百家企业参加了信用等级评价,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部门率先发文在本系统重大经济活动中推广应用,西安高新区还出台政策对参加综合信用评价的企业给予50%的评价费用补助,并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落实园区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的重要参考。

 

    去年以来,省政府在多个文件中提出要全面推行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将具备资质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业务规范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政府管理决策以及各类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参考,优先选择和支持信用等级高、信用能力强的企业。

 

    张军副主任介绍,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各有关部门都要把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政府管理和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决策依据。今后,A等信用企业将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等领域获得优先支持,在招投标环节将分等次享受评标加分政策,而没有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将很难获得政府扶持。

 

推行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当前,各类违法失信现象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使社会管理和经济运行成本大幅增加,而且扰乱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治力度,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突出失信问题,是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014年以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相继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备忘录》、《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对违法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推动建立跨部门、多领域的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为了加快推进诚信陕西建设,有效遏制各行业、各领域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省发改委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即将印发实施。

 

    按照该《办法》规定,我省将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实现各行业、各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将全面推行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向“黑名单”系统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黑名单”信息,并依法对纳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全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应用,对纳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该《办法》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范围以及联合惩戒的措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在获得荣誉、政策扶持、政府资金支持、进口关税配额、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新增项目和用地审批、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受让收费公路权益等方面受到限制。自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在获得荣誉、注册新公司、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政府资金支持、评审专家聘请等方面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