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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民政局搭建社会救助失信惩罚戒平台

来源 :渭南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15 09:36 打印

    为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惩治社会救助领域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维护法律尊严,陕西省渭南市民政局、渭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将社会救助失信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和单位失信记录。
 
    个人失信行为认定: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社会救助失信行为。
 
    单位失信行为认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发现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单位对象为个人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
 
    根据《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渭南市民政局渭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发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社会救助失信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知》规定,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个人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五年,单位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三年,个人和单位在信息披露期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