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展示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近日,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
2020年,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纵向有进步、横向有进位“双进”专项工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进取,奋勇拼搏,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依法审执结各类案件73.18万件,同比上升2.25%,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45个百分点,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葛七宝等5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件为“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服务“六稳”“六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力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01
葛七宝等5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被告人葛七宝联合家族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当选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北辰村党支部书记。在把控北辰村两委会后,葛七宝等人垄断村域资源,通过大肆采挖砂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侵吞集体财产,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并豢养多名打手,逐步与李公平、张军安等村委会成员,葛六虎、葛伍元等家族成员,以禹辰物流公司、北辰农贸市场等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支持,相互融合,形成以被告人葛七宝为组织、领导者,李公平、王永刚等人为骨干成员,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0年以来,该组织非法敛财、谋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数十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北辰村及周边的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53名被告人共涉及55宗犯罪和11起违法事实。
裁判结果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葛七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又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该组织中的4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案件查明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其余13名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刑罚。宣判后,葛七宝未上诉,其他19名被告人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惩治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村霸”的重大典型案件。葛七宝曾被网民称为“西安最牛村支书”,该案的审判,使葛七宝和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关联人员近百人被判处刑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连根拔除,依法有力严惩和震慑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严惩“保护伞”,对10名公职人员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等罪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89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彰显了“打伞破网”、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违法犯罪所得全部予以没收或追缴,对5名被告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到位,有力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实现了“黑财清底”。结合案件审理,各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市域社会治理,审判工作和宣传工作同步发力,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我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02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某刚、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宫公司)成立于1994年,管理和经营华清池等文物遗址。自2003年始,华清宫公司在41、43、44等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华清池”“华清宫”“华清御汤”等商标,其中“华清池”商标于201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旗下的西安华清御汤酒店因其温泉服务曾获得多项荣誉,行业内知名度高。华清盛汤汤泉酒店(以下简称:华清盛汤酒店)成立于2018年,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姜某刚,经营洗浴足疗等。华清盛汤酒店在第9、16、42等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华清盛汤”商标,并在其营业场所使用了“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及“华清茶道”等标识,但并未在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其经营场所增值税发票的出票方则为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青会公司)。此外,华清盛汤酒店在大众点评等网站上也使用了“华清盛汤”等名称。华清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清盛汤酒店等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及服务用品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华清盛汤酒店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盛汤”字样;华清盛汤酒店、姜某刚、华青会公司赔偿华清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宣判后,华清宫公司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清宫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华清茶道”等标识;华清盛汤酒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清”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字样;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连带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对华清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8364万元;华清盛汤酒店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华清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对华清盛汤酒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赔偿数额的部分,姜某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法院首例对侵权人作出五倍顶格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重要讲话精神的生动实践。该案的裁判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规制了品牌营销中的“搭车”行为,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该案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认定标准,并运用知识产权贡献率计算赔偿基数,对规范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同时引入了联合商标概念,在商标法对联合商标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侵害联合商标权判定规则进行了尝试与探索,迈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重要一步。
03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受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注册地位于西安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停滞,陷入严重债务危机,面临暂停上市及退市风险,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坚瑞沃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9日裁定确认坚瑞沃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坚瑞沃能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国内首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和全国第一家新能源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坚瑞沃能公司锂电池出货量曾位列世界第四,涉及7万余名股民及100余家债权主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市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处理难度较大。
法院考虑案涉公司属于国家鼓励倡导的新兴产业,坚持从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高度,精准施策,持续优化重整方案,尽力推动企业救治重生。最终以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引入产业重组方投入后续资金,并通过调解免除部分债务,顺利实现了重整目标,重整后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运行稳定,获得了债权人、投资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多赢,彰显了重整的价值,为我省积累了以法律手段挽救濒危上市企业的宝贵经验,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04
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等综合授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3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西安分行)与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公司)、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公司)等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及担保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14年12月30日西安市公证处对上述合同债权作出(2014)西证执字第447号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7.891248513亿元及相应利息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民生西安分行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后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受让该案债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在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系列案中,先行冻结了本案质押股权即大陆公司持有的霍煤鸿骏公司35.7%股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因涉大陆公司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保全冻结了该质押股权。故执行法院轮候冻结了上述股权。
执行结果
该案标的额特别巨大,且执行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审判案件相互交织,存在跨地域、跨部门及涉外等因素,异地利害关联方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如案涉股权由先行冻结的法院处置,周期长,当事人的资金损失将继续扩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期协调过程中,未能与先行采取冻结措施的司法机关就案涉股权处置达成一致,案件执行陷入困境。鉴于该案实际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形成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案涉股权的一致意见。最终对案涉股权经评估拍卖流拍后进行以物抵债,实现了债权本息等共计17亿余元,2020年9月24日该案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该案系陕西法院执结的最大标的额的执行案件。因案涉股权先后被青岛公安机关和多个法院冻结,跨四省五单位,涉及民事、刑事共16案,法律关系复杂,执行法院曾40余次前往山东、广东、内蒙等地协调,难以推进,长期不能执结。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协调职责,多次赴外地和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三统一”管理机制作用,推动破解涉案股权处置难题。经过努力,将多个司法机关冻结的股权协调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处置,最终全额兑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7亿余元,实现了债权人权益,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做出了积极努力,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效果。
05
权王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权王军在担任省委巡视组副组长、杨凌示范区纪工委书记、咸阳市纪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工程承揽、土地审批、企业经营、涉及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金钱折合人民币6721.83765万元。其中,在担任咸阳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通过向时任咸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打招呼,在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权王军为此收受张某某60万元,并将其中30万元送给李某。另有2030.46364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擅自处理违纪资金、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等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判决,以权王军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狩猎罪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成果,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权王军担任纪委领导期间,肩负“打伞破网”、执纪反腐职责,却知法犯法、以权谋私,大肆收受巨额贿赂,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罚当其罪、罪责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各宗犯罪事实,依法严惩其犯罪行为,向社会彰显党中央惩治腐败和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案件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6
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牛晓勇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以下简称西安联合学院)在办学期间,隐瞒营利远远无法归还巨额融资本息的事实,以大比例分成委托被告人董永超等组建集资团队,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以建设新校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在新校区建成后,西安联合学院又隐瞒用新募集的集资款归还已到期集资款本息的事实,并任命被告人徐朝阳等人担任集资办主任,继续以新校区建校名义和虚构的阳光雨露养老中心床位费的名义,夸大宣传,大量向社会公众集资。期间,西安联合学院法定代表人牛晓勇、财务总监李冬梅、董事长陆兴渭、出纳杨美茹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董永超、施庆华等人,组织、参与实施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经鉴定,西安联合学院自2004年11月至2015年2月1日集资总额共计130.03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00291人次,已退还本金72.95亿余元,尚有本金57.07亿余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西安联合学院罚金五十万元,责令西安联合学院退赔于某等集资参与人本金57.07亿余元;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牛晓勇、李冬梅无期徒刑,陆兴渭等2人十四年和八年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施庆华等6人十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责令该6人退赔非法所得5000万元至3.2万元不等;未追缴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宣判后,西安联合学院及牛晓勇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一直呈高发态势,不法分子往往以合法公司、实体为掩护,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各种项目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群众财产权益。该案是我省目前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非法集资数额高达130亿余元,集资参与人10万余人次,实际损失57亿余元,对我省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对西安联合学院及牛晓勇等学院主管人员4人和施庆华等6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惩处,做到精准打击,有效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同时将涉案资产的审查、认定作为重点,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宣判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是我省打击治理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成果。同时该案也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莫受高额回报利诱,远离非法集资圈套。
07
伍邦等29人电信诈骗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份,被告人伍邦(化名米圣)租用广州市白云区等地房屋,借用他人名义先后注册数个公司,招聘被告人周威、朱开等多人为员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主要以向中老年人推销高档保健品为幌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截止到案发,共骗取被害人资金累计563.209万元。
裁判结果
岐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伍邦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威等28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宣判后,伍邦等1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电信诈骗集团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共作案九百余次,被害人遍布重庆、四川、山东、河北、陕西等地,达三百余人,涉案金额五百余万元,社会影响较大。法院在审理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每宗犯罪严格审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在认定各被告人罪责大小方面,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定罪量刑。
二审裁定全面论述,充分说理,裁判文书达六百余页三十七万余字。该案的审理,使诈骗集团各被告人受到应有惩罚,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警示提醒易受诈骗侵害的老年群体增强防范意识,营造了防骗反骗的浓厚社会氛围。
08
王艾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艾等人在明知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利用手机QQ空间等互联网通讯工具,发布买卖微信号信息,联系“上下线”买卖微信号,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赚取差价、中介费,牟取非法利益。王艾等人分别非法获利49万余元至1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王艾等6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五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王艾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侦察机关已扣押未移交的涉案款由侦查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未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突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而且呈现出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严重犯罪合流之势,社会危害愈发严重,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密切相关。
近年来,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支付工具,越来越多地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媒介,对非法获取、买卖微信号等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从源头上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有效途径。该案的判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担当。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安全使用、妥善保管自己的微信号,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09
舒某某等与潼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合作探矿采矿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舒某某等与潼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合作探矿采矿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民终413号民事判决,判令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舒某某等投资款2115.24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舒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受理执行申请后,于2017年1月6日续查封了矿业公司的财产,2017年3月开始委托对矿业公司探矿权、采矿权、选矿厂的巷道、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评估。矿业公司现场有四个施工队、涉及外地民工400余人,为确保工人基本生活和队伍稳定,法院同意由矿业公司在查封财产拍卖移交前,利用公司100吨球磨机对外承担矿石加工业务,挣取加工费给工人发工资。评估工作完成后,2018年6月1日执行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案涉财产公开拍卖。因矿业公司职工反对拍卖,加之多个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作探矿采矿合同发生纠纷提出申诉、申请抗诉,执行法院遂决定中止拍卖。之后,执行法院多次做当事人矛盾化解工作,在新冠疫情和异议之诉期间,为促进矿业公司尽快复工复产,妥善执结本案债权,法院多次组织协商,实地下矿查看现场,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最终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双方基于合作探矿采矿合同引发的系列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矿业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目前,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既要积极依法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积极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本案当事人矛盾纠纷时间长,涉及诉讼案件多,且矿业公司现场400余名农民工生活需要保障,案件执行难度很大。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避免因简单查封导致出现经营停滞、债权落空等执行僵局问题,准许被执行人矿业公司进行适度经营,保障了农民工收入来源,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积极做双方和解工作,促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最终促成当事人和解并按期履行完毕。
本案的妥善执结,是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执行和解不仅给被执行企业留出了时间和空间,顺利实现了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了“六稳”“六保”;也有效解决了双方长期矛盾纠纷,促进相关纠纷得到一揽子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
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丁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丁某某原在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后离职。丁某某在职期间,任公司新媒体编辑一职,运营本案诉争抖音账户(用户名:西西,抖音号:1829764048),并在此期间将该账户实名认证为丁某某。该抖音账户系在丁某某入职前由公司持有的手机账号注册,目前大约有4.4万粉丝,后双方就该抖音账户权属及实名认证问题等产生争议,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上述抖音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丁某某协助该公司办理上述抖音账户的实名认证变更。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新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账号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争议和侵权纠纷不断涌现,本案就是一起关于抖音账户权属争议的新颖案例。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通过论述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经济价值、客观存在、合法设立等特征,认定抖音账户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为将此类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审判视野、依法规范数据和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开辟了有效路径。
本案裁判对数据使用和虚拟财产保护规则作出了积极探索,对于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类型财产权、提升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推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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