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办法在财税支持、权益保护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新增条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支持征信机构开发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釆集和提供信息。鼓励征信与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参与招标投标及商务合作等提供客观、准确、全面的征信和评级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鼓励大型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平台、银行等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减少确权时间,降低确权成本;鼓励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在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或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签订不平等协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和处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协会、商会类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考核等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可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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