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监管与联合奖惩、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等作出规定。
为解决信用信息管理不到位问题,《条例草案》对信用信息安全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制管理,并明确目录包括的内容;对信息归集、采集与披露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信用隐私权保护作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等规定。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草案》对信用主体良好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对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作出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作出“应当将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嵌入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自动惩戒,将惩戒结果反馈到信用信息平台”的规定,并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的惩戒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解决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条例草案》赋予了信用主体查询权、知情权,规定信用主体有权查询自身的社会信用信息,有权获取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和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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