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西安经营企业将更便利、轻松。8月2日,记者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即可开展经营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西安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贯彻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全市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2021年底前各相关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广告发布登记”等2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贸区所在开发区,进一步试点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14项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共享至数据平台,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平台及时获取登记信息并掌握企业情况,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一律不再受理已取消的改革事项。
审批改为备案方面,在全市范围内,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等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贸区所在开发区,进一步试点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
企业经营许可具体条件
实行告知承诺方面,在全市范围内,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2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贸区所在开发区,进一步试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等40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企业提供承诺书后,按要求颁发相关许可文件、证件,许可事项审批与监管不属于同一部门的,要同步将许可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努力创新监管方式,制定与告知承诺制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宽进严管”,依法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优化审批服务方面,在全市范围内,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10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清单规定的举措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积极推荐许可证件、文件电子化等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各市级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等方式下放改革事项审批权限,改革事项下放的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各区县相关部门接得住、办得了、办得好。
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
推广企业电子亮证亮照
《方案》提出,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工作,努力进一步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
同时,加快推进全市数字政府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市大数据局完成本部门许可信息、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工作,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信息化建设和涉企数据统一管理、集约共享,推动涉企信息资源整合应用。
改革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方案》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市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权责统一”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方案》强调,要明晰监管规则落实监管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日常监管中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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