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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

来源 :西安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9-29 15:15 打印

为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9月28日,《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

为突出政府守信的示范引领作用,《草案修改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信用监管方面,《草案修改稿》增设了四个授权性规定,授权制定守信激励对象的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本省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规定,严重失信行为,国家有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认定标准的,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信用主体被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为保护信用主体知情权,《草案修改稿》明确,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了解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有权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免费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记者 刘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