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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信用法规护航陕西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来源 :信用中国(陕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6-23 20:03 打印

胡俊超

陕西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时指出,以信用立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作为国内首个拥有两部地方信用法规的省份,新施行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共同为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陕西成国内首个拥有两部地方信用法规的省份

近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据介绍,陕西信用法治建设再获突破,继2012年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信用立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之后,陕西省又一部综合性立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此,陕西成为国内首个拥有两部地方信用法规的省份,对于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意义重大。

据悉,《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增强诚信意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为同时拥有《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省份,陕西在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难免会有交叉,对此,《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等的规定与《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执行。为此,《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在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过程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据介绍,下一步陕西将以信用立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一是着重做好两部条例的释法工作。高度重视行业和地方立法,持续推动更多信用约束措施进入相关专项立法和地方性立法。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制定出台,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创新信用服务业扶持政策。三是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政策修订、文件废止等清理规范工作。

陕西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迎来进一步法治保障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在陕西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等活动做明确规定,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迎来进一步法治保障。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条例》强调,陕西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和信用服务支撑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社会治理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在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方面,《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在信用激励与约束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条例》对守信激励对象范围以及激励措施进行了明确,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强调,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同时,《条例》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

在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参与社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指导和监督。

创新亮点将引领陕西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

两部信用法规是陕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最大的底气,《条例》涌现出的亮点,将引领陕西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是明确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和社会治理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推动信用管理和服务创新,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是着重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督评价机制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守信践诺,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政务诚信建设相关工作,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陕西省政务诚信监测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推进政务诚信信息共享,实施政务诚信监测,定期开展政务诚信评价。

三是突出信用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精神文明创建、选优评先、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园区、示范村(社区)、示范街区、示范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广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和信用惠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

四是注重数据治理和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条例》强调,推动本级审批、服务、管理等各类政务信息平台与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在业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整合,并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共享。鼓励信用主体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愿提供资质证照、知识产权、水电煤气、仓储物流、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财务、经营业绩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承诺,授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五是建立守信激励对象认定公示机制。《条例》明确,对拟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认定机关应当在认定前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定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认定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完)

(作者:胡俊超,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信用领域首席分析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专业硕士业界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