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值得称赞,那如果在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损害,见义勇为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5月29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治国作关于《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奖励标准提高 将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体现
“高额的物质奖励,不是要‘购买’见义勇为,而是一种保障和兜底,一种表彰和引导。” 贾治国说到。
他表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随着陕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进一步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并完善和细化见义勇为事迹的评定标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在第十二条中分别提高了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三级奖励标准,并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见义勇为事迹评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贾治国说。
贾治国表示,条例的核心是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除了奖励标准提高之外,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方面也应当予以体现。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分別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作了补充完善和细化。
免除“扶不扶”心理负担 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需担责
曾经,在“春晚”的节目中,以“扶不扶”为主题创作了小品,在当时也是引起了热议。但社会普遍认为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更有利于倡导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免除因见义勇为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贾治国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六条,规定:“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并促进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西部网讯(记者 秦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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