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重点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纳入及移除黑名单的条件、程序及处罚等事项作出规定。
为加快推进供应商诚信建设的有效实施,《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实施严格监管,依法公开曝光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关信息,纳入全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有效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存在21种情形之一,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纳入黑名单系统。具体情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办法》指出,纳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将受到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等。同时,黑名单将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办法》还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违法失信进行认定,确定纳入黑名单的,陕西省财政厅将在黑名单信息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市县(区)向所在市(区)信用办报送信息。
报送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列入黑名单的事由、黑名单移除日期、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等。
被纳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怎样从黑名单中移除?《办法》要求供应商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后,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除日期,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供应商自动从黑名单系统中移除。此外,供应商也可以申请提前移除黑名单,提前移除黑名单的条件包括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修改保证的;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照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生产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财政部门对以上申请进行审查,3日内作出同意决定,15日内书面告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对不符合移除条件的申请,财政部门将会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法》强调,财政部门对存在一般违法失信行为但没有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给予提醒和教育,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适当限制,以纠正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办法》自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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