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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乱倒建筑垃圾  单位诚信评价将“降格”

来源 :西安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1 17:23 打印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对《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条例草案对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排放及消纳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草案规定,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不得混合处置,无证排放建筑垃圾的,对排放单位将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须申请办理处置证

  草案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依据条例规定向市容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有效期为1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居民装修废弃物禁止随意倾倒

  在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违反条例,混合排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应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

  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设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禁止随意倾倒装修废弃物。

  建筑垃圾运输实施全程监控

  草案规定,市政府应组织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加强对垃圾运输车监管,并组织市容园林、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限制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行区域的方案,并公布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人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应将企业、车辆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备案。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具备密闭装置和电子信息装置。

  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草案规定,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实施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在监督检查方面,建设部门应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纳入建筑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