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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5月起施行

来源 :陕西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1 17:34 打印

    5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安监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有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物质保障责任。强调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对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资金投入责任。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第四,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五,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第六,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接受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