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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将排查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建立“安全档案”

来源 :西安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1 18:29 打印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我市将在全市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状况排查,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杜绝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点查老房子、超市、学校

  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调查,排查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中将重点检查砖木结构、砖混预制板结构、轻型钢结构、装配式大板结构建筑和房龄超过20年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菜市场、旅馆(快捷酒店)和娱乐场所(洗浴、歌舞厅、酒吧)等房屋的使用安全状况,是否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排查将确保覆盖率100%,每一处房屋要按户排查到位,不走过场。

  排查结果将建档

  《通知》要求,既有房屋的产权人,要于9月30日前对所有既有房屋进行全面自查,填写排查表,自查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技术单位进行。各区县、各开发区将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房屋。

  排查结果将建档。既有建筑的产权人应建立房屋安全维护档案,自查情况计入档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要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既有房屋进行统计,掌握数量、年代和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对曾经发生过使用安全问题的房屋,要建立专档,并将曾经的整改情况载入归档。

  “问题”房屋 产权人要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经安全排查,对于不符合现行国家房屋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房屋,产权人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对难以即时整改的,产权人应加强对房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并制定整改计划。各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要监督其限期整改,如发现房屋安全险情,应立即停止使用,迅速撤离住、用人员。

  在排查中被确定为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向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应按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应责成房屋产权人按照处理意见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