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约有3000个以供货为主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其食品安全监管将不再是难点。昨日,市质监局发布了《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食品小作坊必须登记备案,并禁止其生产乳制品、罐头饮料等11类食品。
备案范围
只生产不直接销售的食品小作坊
据不完全据统计,目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超过3000余家。受面积等因素影响,达不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为了加强管理,《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要进行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未达到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但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现场审查
符合条件20工作日完成登记备案
具体申请流程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取得预先核准名称、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后,向区县质监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递交包括登记备案表、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内的一整套申请资料。区县质监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发放决定书。
小作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一旦发生迁址、名称、地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区县质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明令禁止
严禁小作坊生产11类高风险食品
《办法》严格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11类高风险食品、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品和工业化生产的食品,质监部门对于可登记备案的食品种类进行动态调整和发布。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种类有11类:乳制品、酒类、罐头、果冻、饮料、冷冻饮品、味精和鸡精调味料、方便面、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申请合格
首次销售前检验合格方能销售
对小作坊食品检验作出要求,明确了小作坊递交申请和首次销售前,应主动委托送检,合格后方能销售。同时,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小作坊进行自行出厂检验或委托出厂检验。
食品小作坊必须建立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出厂销售三本台账,基本达到食品安全可追溯,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备案范围
只生产不直接销售的食品小作坊
据不完全据统计,目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超过3000余家。受面积等因素影响,达不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为了加强管理,《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要进行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未达到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但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现场审查
符合条件20工作日完成登记备案
具体申请流程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取得预先核准名称、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后,向区县质监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递交包括登记备案表、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内的一整套申请资料。区县质监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备条件的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发放决定书。
小作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一旦发生迁址、名称、地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区县质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明令禁止
严禁小作坊生产11类高风险食品
《办法》严格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11类高风险食品、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品和工业化生产的食品,质监部门对于可登记备案的食品种类进行动态调整和发布。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种类有11类:乳制品、酒类、罐头、果冻、饮料、冷冻饮品、味精和鸡精调味料、方便面、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申请合格
首次销售前检验合格方能销售
对小作坊食品检验作出要求,明确了小作坊递交申请和首次销售前,应主动委托送检,合格后方能销售。同时,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小作坊进行自行出厂检验或委托出厂检验。
食品小作坊必须建立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出厂销售三本台账,基本达到食品安全可追溯,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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