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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成区停车场须全部进行备案

来源 :西安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2 11:14 打印

    为了推进全市停车信息化建设,根据市政府98号令要求,全市建成区停车场须全部进行备案,对未备案的停车场,各区建设局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开展停车场备案工作是全面掌握全市停车设施资源总量、分布状况等基础数据信息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为下一步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及停车政策,推进全市停车信息化建设,加快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指导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多项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市政府98号令要求,停车场备案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红线外的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即包含已建成的独立选址建设或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等。

   备案时,经营性停车场须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包括有水泥、沥青等材料硬化的停车场地;停车位标线清晰规范,留有行车道,配备停车场标识牌;室内封闭式停车场应配备安全有效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和设备。同时,提供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以及相关图则,包括签署的停车场经营服务规范承诺书;合法的场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文件);停车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经营人属物业委托(租赁)的,须有明确的委托(租赁)关系书面证明文件。

  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应填写《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表》,将停车场泊位数量、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备案过程中,申请人先向所在区建设局提交相关备案申请材料,其中备案申请表可在市建委网站上进行下载。然后所在区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并现场查看场地设施条件,符合条件的,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材料归还申请人。申请人持停车场备案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备案。经市建委复审后,同意备案的发给《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另外,经营性停车场变更或注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根据市政府98号令要求,全市建成区停车场应全部进行备案,对未备案的停车场,各区建设局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