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中获悉,2011年,西安市天然气供气量达到15亿立方米,其中城区年供气量10.7亿立方米,城区居民用户117万户,郊区(县)居民用户约24万户。
目前,西安市运行的加气站有74座,日供气量超过90万立方米,保障着西安市8000余辆公交、中巴及1万多辆出租车等交通车辆运行;有液化气储配站41家,具有合格供应资质的液化气供应点132个,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约20多万户,日用气量达200余立方米。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提请审议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效期为5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有效期为5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加强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巡查报告。
燃气工程施工任何人不得阻挠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征得燃气管理部门同意,需核准的项目在取得规划初审意见、国土预审意见、环保批复意见后,按照项目核准程序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手续;需备案的项目按照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禁用明火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禁止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禁止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禁止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和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活动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人不得拆除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高压、冷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监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查处或者移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目前,西安市运行的加气站有74座,日供气量超过90万立方米,保障着西安市8000余辆公交、中巴及1万多辆出租车等交通车辆运行;有液化气储配站41家,具有合格供应资质的液化气供应点132个,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约20多万户,日用气量达200余立方米。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提请审议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效期为5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有效期为5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加强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巡查报告。
燃气工程施工任何人不得阻挠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应当征得燃气管理部门同意,需核准的项目在取得规划初审意见、国土预审意见、环保批复意见后,按照项目核准程序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手续;需备案的项目按照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禁用明火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禁止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禁止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禁止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和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活动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人不得拆除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高压、冷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监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查处或者移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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