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展市场秩序,加大对会展业的扶持与服务,由西安市会展办公室起草的《西安市会展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出炉。条例草案对举办单位、场馆方、参展方的权利义务,会展活动备案、信息发布等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各类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论坛、研讨会、文化体育赛事、演艺及节庆活动等。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会展活动的相应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会展相关项目。申请以市、区、县政府、市级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会展活动,需履行报备程序。
西安市辖区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各类展览展示活动;已履行报批程序,实际会期在2天及以上,参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综合性或专题性会议;参加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各类综合性或单一性节庆、演艺、赛事活动,均应提前3个月报西安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草案规定,承办单位应客观、准确、真实地发布会展活动信息,不得发布与会展活动内容不一致的招商招展和宣传信息,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误导会展活动参与者,不得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内容。违规者由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承办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工商、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物价等部门,对已备案的会展活动统一实施监督检查,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对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会展投诉处理制度,协调处理会展活动期间的各类投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工商、公安、知识产权、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条例草案规定,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各类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论坛、研讨会、文化体育赛事、演艺及节庆活动等。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履行和承担会展活动的相应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会展相关项目。申请以市、区、县政府、市级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会展活动,需履行报备程序。
西安市辖区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各类展览展示活动;已履行报批程序,实际会期在2天及以上,参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综合性或专题性会议;参加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各类综合性或单一性节庆、演艺、赛事活动,均应提前3个月报西安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草案规定,承办单位应客观、准确、真实地发布会展活动信息,不得发布与会展活动内容不一致的招商招展和宣传信息,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误导会展活动参与者,不得随意变更会展活动内容。违规者由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承办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工商、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物价等部门,对已备案的会展活动统一实施监督检查,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对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会展投诉处理制度,协调处理会展活动期间的各类投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工商、公安、知识产权、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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