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救助支出不低于当年总收入70%,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了《陕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指出,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且应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向社会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每年用于慈善救助的总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总收入的70%。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捐赠款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明确,捐赠人有权约定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实施项目和受益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慈善组织应当每半年向批准成立的民政部门报告其日常开支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其网站和民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应含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以及增值部分的数量明细;慈善募捐、受赠财产使用明细;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明细;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等。
1月31日前,您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查看《送审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写邮件至whzqyjx@163.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9。
《送审稿》指出,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且应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向社会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每年用于慈善救助的总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总收入的70%。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捐赠款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明确,捐赠人有权约定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实施项目和受益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慈善组织应当每半年向批准成立的民政部门报告其日常开支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其网站和民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应含慈善财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以及增值部分的数量明细;慈善募捐、受赠财产使用明细;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明细;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等。
1月31日前,您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查看《送审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写邮件至whzqyjx@163.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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