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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年累计25分或被注销执照

来源 :西安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2 11:45 打印

    今年起,西安市将实行记分制来规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其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擅自开展非医学所需的胎儿性别鉴定等,处最高10分记分处罚。

   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该如何规范?结合《陕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今年我市将对医疗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应急救治等执业活动进行记分管理制度,建立积分管理档案。记分越多,意味着违规行为越多或者越严重。

   该记分制分为5个计分档次,最高的记分处罚为10分,其中包括瞒报、谎报、缓报疫情流行;擅自开展非医学所需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或亲子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

   一年累计记分超过15分、20分的医疗机构将被列入主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而一年累计记分达到25分或连续两年累计记分均达到20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严重者将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瞒报疫情致严重后果记10分

   以下情况一次记10分:

   1.遇有疫情流行、各类中毒、放射辐射、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或因瞒报、谎报、缓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2.违反血源、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

   3.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药品和使用假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禁药品;或使用无产品注册、合格、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器材,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4.违反医院医用废弃物、消毒隔离管理等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5.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派、调遣;

   6.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接连发生其他医疗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原因不明同类患者死亡事件,且存在明显管理、技术漏洞;

   7.发生失火、中毒、爆炸、垮塌、辐射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9.进行虚假医疗广告宣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出具虚假证明医学文件造成误诊、误治;

   10.未履行三级医疗技术准入许可制度,擅自开展器官移植、介入手术、人工辅助生殖等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医学所需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或亲子鉴定。

   雇佣“医托” 记8分

   以下情况一次记8分:

   1.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三、四级事故,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接连发生其他医疗事故;

   2.未认真履行首诊医院、首诊医师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3.擅自隐匿、伪造、销毁或未按有关规定保存重要病历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4.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或利用注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5.采取雇佣“医托”、贬低对方等不正当行为进行行业竞争;

   6.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体性伤害事件;

   7.转让、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出租、承包非营利医疗机构科室、房屋、设备等进行营利性活动;

   8.未经核准、许可并履行登记变更手续,擅自扩大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

   违规使用血液记6分

   以下情况一次记6分:

   1.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接连发生其他严重医疗差错;

   2.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或使用注册医师、护士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或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3.假冒、倒卖、出借或转让带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册、处方笺、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4.拒绝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支援农村、预防保健、指导基层等工作任务;

   5.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进行特殊诊治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6.违反有关放射诊疗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7.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或致麻醉、精神药品流失;

   8.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使用诊疗制剂,或违反临床用血规定使用血液、血液制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9.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消毒制剂、材料、器械,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10.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重复收费。

   未公开收费标准记4分

   以下情况一次记4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院务公开信息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3.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范、人员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4.造成由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因素引起的过错、过失医疗纠纷,且不予积极受理、处置;

   5.未设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继续执业;

   6.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或聘用未取得专业资格的大型医用设备操作工程技术人员;

   7.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或未按传染病、实验室管理规定,造成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播;

   8.违反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延误诊疗,或恣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获取非法利益;

   9.上一校验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校验申请和执业报告。

   未按规定写处方记2分

   以下情况一次记2分:

   1.发生负有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接连发生其他医疗差错;

   2.使用未经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3.未按规定使用核定名称或擅自变更业务科室名称;

   4.未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5.聘用或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

   6.未按《处方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定》印制、书写处方、病历;

   7.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开展大型会诊、院外义诊、疾病普查、健康体检等诊疗活动,或对已开展的上述活动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8.未按规定公开要求,设置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牌、显示屏或提供收费清单的;医护技人员未按要求佩戴胸卡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