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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监察局: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来源 :三秦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08:32 打印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获悉,我省将对人力资源市场上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黑中介”,加强职业中介监管,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依法打击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违法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据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介绍,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按照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押金最高罚2000元

 

    按照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黑中介”构成犯罪最高处罚五万元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统称“黑中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依法打击以暴力手段胁迫劳动者接受其职业介绍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当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或发现“黑中介”如何举报投诉?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劳动监察局举报投诉,电话为029-87421392。

 

     农民工求职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针对目前农民工求职高峰,该注意哪些事项?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提醒大家,应通过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找工作,到具备合法用人资格的单位去工作;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财物;除禁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