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94年实施,距今已有18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已不适应社会管理需要,为了给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推动缓堵保畅工作深入开展,昨日,《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交通违法记录将与个人信用关联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四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及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对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及道路通行规则进行了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事故预防和安全监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为了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修订草案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同时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相关联的措施和办法。
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已将超过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划入了机动车范围。条例修订草案对此类车辆的管理也予以明确,规定严禁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但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部门许可的机动车型的除外。并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此类电动车。
审批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
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因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应当调整。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商贸、餐饮、娱乐等场所时,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
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应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
占用、挖掘道路等建设活动也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围而不建、超期建设等现象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压力。为了更好地规范占用、挖掘道路等建设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许可前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提交道路施工交通疏导方案,严格按照划定的区域及时间施工。因紧急抢修工程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警力疏导。
制定具体标准
完善快速理赔机制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处置不当,就会造成道路拥堵。为推动快速理赔,保障道路通畅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范围标准,完善快速理赔机制,合理设置快速理赔服务站点,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符合自行协商解决标准的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
宠物在道路上通行
应由主人看管
我市饲养宠物人数较多,宠物与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导致饲养人与驾驶人发生矛盾,影响交通安全。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饲养人义务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即:家禽、家畜以及宠物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管理人看管,并确保交通安全。家禽、家畜(畜力车动物除外)以及宠物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尽到管理义务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车辆驾驶人有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明确公交优先战略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我市在缓堵保畅工作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公交优先战略和公交车、公共自行车发展要求;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及费用承担;明确了市政府确立拥堵分级标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了完善电子监控系统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明确了快速出警、快速处置拥堵和事故;明确了禁止相关车辆的营运活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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