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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记录暂不与信用挂钩

来源 :西安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09:01 打印

    昨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删去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条款。

     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暂不挂钩

   对修订草案提出的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问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讨论的焦点之一。赞成一方认为,在很多发达国家,交通违法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已是常态,通过降低违法者的社会信誉度,提高违法成本,可以促使当事人由被动受罚转向主动遵守交通规则,提升公众文明交通意识。反对方认为,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够完善、执法者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现阶段实行信用挂钩制度难免有失公允,也不利于管理部门改进工作,完善管理。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将交通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挂钩是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走向文明与规范的必经过程,但目前国家层面也只是在研究探索阶段。特别是,公民信用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国家立法范畴,信用挂钩问题也还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研究。

   鉴于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将原修订草案中该条款删除。

   超标电动车禁止上路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我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大部分超出了国家标准,这些车辆由于自重大、速度快、制动差等问题,引发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建议予以规范。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国家对于这类车辆已相继出台了通用技术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技术指标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技术标准,超出了非机动车范畴,但又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范围内,因而不能取得合法的路权。

   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对以上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按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维持秩序纳入法规

   交通协管员在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和宣传教育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明确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也可以杜绝部分协管人员随意执法,防止公权力被滥用。

   因此,条例新增规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与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车辆、行人交通秩序,劝阻和制止车辆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同时,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培训和管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多数人认为机动车在本市有七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的规定不妥,故此次修改将该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