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经过重新修订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针对现实中燃气经营企业随意限制用户用气量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限制用户用气量,必须征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燃气主管部门的同意。
燃气管理权限下移至街道办
燃气管理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燃气事业快速发展,西安市级燃气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行使管理权,在管理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程度上难以提高。对此,新条例将燃气管理重心向下延伸,确立了市、区县、街办三级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和燃气科学化管理水平。
限制用气量须征得市发改委和
西安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
管道燃气经营作为特许经营行业,用户往往成为弱势群体,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针对现实中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意限制用户用气量、建设工程完工后不及时验收通气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条例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限制用户用气量,必须征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燃气主管部门的同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的供气申请后,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时限进行验收,并及时供气。
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用户是燃气的具体使用者,相当一部分的燃气事故是由于燃气用户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引发的,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禁止擅自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等。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档案,每两年免费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并书面通知用户。
个人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本条例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管理权限下移至街道办
燃气管理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燃气事业快速发展,西安市级燃气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行使管理权,在管理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程度上难以提高。对此,新条例将燃气管理重心向下延伸,确立了市、区县、街办三级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和燃气科学化管理水平。
限制用气量须征得市发改委和
西安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
管道燃气经营作为特许经营行业,用户往往成为弱势群体,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针对现实中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意限制用户用气量、建设工程完工后不及时验收通气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条例对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限制用户用气量,必须征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燃气主管部门的同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的供气申请后,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时限进行验收,并及时供气。
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用户是燃气的具体使用者,相当一部分的燃气事故是由于燃气用户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引发的,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禁止擅自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等。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安全档案,每两年免费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并书面通知用户。
个人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本条例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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