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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办法规定漂流工须培训后持证上岗

来源 :西安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09:07 打印

    省政府近日公布了《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对进行水上漂流活动的水域条件、漂流工具及安全警示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进行水上漂流活动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漂流河道宽度不小于漂流工具宽度的2倍;漂流河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工具长度的4倍;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漂流起止点应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

   在漂流工具的使用上,《办法》规定,漂流工具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营运后应当适时申请漂流工具的营运检验。同时,漂流工具应当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乘客定员进行载客,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同时,从事水上漂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根据漂流水域的情况或者载客数量和乘客的具体情况,在漂流工具上配备漂流工,保证乘客安全,且漂流工应当经过救生、漂流工具操作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在安全警示上,《办法》规定,漂流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禁漂水界线和禁漂水位线。在深水、急流、礁石障碍物等危险水域设立警示标识和安全保护装置,设置安全救助点,配备安全保障人员、救生设备和通讯装备。在漂流起止地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安全保障人员和救助工具。同时,应禁止超载漂流、捆绑联体漂流和在危险水域追越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