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食安办全面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牛羊肉、病死畜禽肉等违法行为,保证我省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
问题突出地区将被追责
各市(区)、县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严厉打击假牛羊肉等违法犯罪行为,抓紧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严格落实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的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食安办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打击治理不力、肉及肉制品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特别是对有非法制售窝点、企业而未能及时排查取缔的,要严格倒查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严查非法加工假牛羊肉行为
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打击注水肉、假冒牛羊肉、病死畜禽等各类有毒有害肉制品违法犯罪为重点,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对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实施全面排查,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进行突击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挖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假牛羊肉、收购加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肉及肉制品的“黑窝点”。
各部门分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处
农业部门要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禁用物质、滥用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机构改革完成前,商务部门要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的行为。
牛、羊、禽类等其它动物屠宰治理工作,由商务厅牵头,制定屠宰管理规定和治理方案,在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机构改革完成后由农业部门负责。质监部门要对肉制品企业和以畜禽肉为原料加工食品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以及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杜绝使用病死畜禽等不合格原料肉加工食品。工商部门要突出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含市场附设的冷库)、商场、超市、肉食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取缔肉品无照经营,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加大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
对涉嫌犯罪的,各监管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对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实行挂牌督办。
今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相关文件,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各市(区)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用足用好司法解释,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6月中旬上报治理情况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充分利用好已建立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奖金兑现力度并确保兑现及时、便捷,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落实生产经营者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报告义务。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肉及肉制品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各市(区)食品安全办要及时向政府食安委领导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于6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报省食安办,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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