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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开网店 须“亮照经营”

来源 :西安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09:44 打印

    我省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在3个月内完成网络经营亮照经营,否则将予以处罚。记者昨日获悉,省工商局下发通知,全面推进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工作。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1日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本月起,陕西工商部门将全面推进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工作。尚未网上亮照的网络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要申领和加贴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有三种办法申领:登录“陕西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的标识窗口自行办理,也可直接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监管机构办理,或委托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商办理。

   到今年9月,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网上亮照经营,逾期将依照规定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