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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未获许可  禁止经营校车

来源 :华商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09:48 打印

    昨日上午,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原则通过《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西安市实行校车经营许可制,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校车经营。

  西安现有各类校车千余辆

  目前,西安市已实施校 车试点,并由政府配备200多辆校车,分别在阎良、长安、户县、蓝田4区(县)运营。西安市还有900多辆学生接送车。为加强校车的安全管理,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校车分两种加班和包租

  办法明确将“校车分为班线(加班)校车、包租校车”。还新增“校车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内容,可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为“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市、区县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经营单位”。

  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具有行驶记录实时监控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专人负责监控校车行驶状态。

  校车标牌警方来发放

  自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申请取得校车服务资格。获批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准人数。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标牌的车辆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运载学生上路行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0时至5时校车禁上高速

  严禁校车凌晨0时至5时在高速公路行驶,严禁校车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山区道路行驶。学校应对本校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造册登记,学生乘坐其他车辆或走读的,学生监护人应向学校备案。校车抵达或离开学校,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过渡期”2016年2月1日前

  校车收费应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政府购置的校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不得跨月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

  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西安市确定2016年2月1日前为过渡期,允许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