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就某公司诉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此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长安法院审理的首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陕西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日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街道办就相关政府信息给予答复。该街道办于次日收到申请书,但却并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原告作出答复,其不予答复行为明显违法。
经审理,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街道办事处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逾期未作答复的行为违法,应及时公布信息。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据长安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华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了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使政府信息更加注重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案的审理长安法院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次实践,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原告陕西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日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街道办就相关政府信息给予答复。该街道办于次日收到申请书,但却并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原告作出答复,其不予答复行为明显违法。
经审理,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街道办事处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逾期未作答复的行为违法,应及时公布信息。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据长安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华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了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使政府信息更加注重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案的审理长安法院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次实践,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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