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标项目严禁办理预售许可
●未取得预售证严禁非法预售
●不具备预售条件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日前,针对陕西省个别城市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问题,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加强商品房预售、广告、展会准入、合同、中介、收费管理、规范交易程序等7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全省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加强预售管理:未达标项目,严禁办理预售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要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规范交易程序:未取得预售证,严禁非法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此外,还规定所售商品房应实行“一房一价”,其预(销)售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加强展会监管:不具备预售条件,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落实展销审查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同时,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发布销售广告;房产企业在销售合同中,不得为自己免责;房产经纪人不得违规代售问题房;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搭车收费等也是此次出台措施的重要内容。
此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对购房者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未取得预售证严禁非法预售
●不具备预售条件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日前,针对陕西省个别城市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问题,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加强商品房预售、广告、展会准入、合同、中介、收费管理、规范交易程序等7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全省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加强预售管理:未达标项目,严禁办理预售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要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规范交易程序:未取得预售证,严禁非法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此外,还规定所售商品房应实行“一房一价”,其预(销)售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加强展会监管:不具备预售条件,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落实展销审查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同时,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发布销售广告;房产企业在销售合同中,不得为自己免责;房产经纪人不得违规代售问题房;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搭车收费等也是此次出台措施的重要内容。
此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对购房者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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