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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十四条”地产新政严管房产市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不得开放售楼部

来源 :三秦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10:51 打印

    西安市昨天出台“十四条”房地产新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商品房销售人员需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证件不全禁止开放销售部

  对于之前有证无证均可开放售楼部的情况,“新政”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包租、返本销售”、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清样须上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 以及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申请预售许可证需制定预售方案

  申请商品房预售证时,要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

  销售人员须持证上岗

  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违规企业不得新购置土地

  对于商品房预售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

  对违规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对违规或未履行资金监管责任的商业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