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多次破坏生态环境者、保障受损害群众获得有效救济……西安市中院昨日发布了为西安市治污减霾、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司法保障10项措施及关于先予执行的试行意见。
根据该意见,遇严重环境污染,对公共利益、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法院可依行政机关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行政机关做出的停产、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
鼓励环保组织进行公益诉讼
这些措施包括:
判处财产刑:
全市两级法院要根据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贪利性特点,对犯罪人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严惩阻挠检查:
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严厉惩处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行为及闲置、拆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使污染防治措施不正常运转行为。
确定民事责任:
认真审理非法排放污水,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重金属污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弃物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依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受损害群众依法获得有效救济。
行政行为审查:
依法快捷审理环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案件,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建立绿色通道:
依法及时适用减、缓、免交诉讼费政策,建立涉环境保护案件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明确诉讼管辖:
健全完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诉讼的诉讼管辖制度,有效解决跨区域水污染等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
鼓励公益诉讼:
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鼓励、引导有关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公益诉讼,探索引进专家证人制度。
诉讼利益社会化:
积极推动“西安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设立,实现诉讼利益的社会化,促进环境修复。
探索集中审理:
探索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集中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通过指定管辖,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对涉环保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
专业人员陪审:
吸收环保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生态环境诉讼案件的调解与审判等。
污染状况紧急 24小时内准予先予执行
12月1日,西安市中院开始施行《关于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意见(试行)》。
先予执行审查期限为30日,西安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崔立新介绍,如果污染情况紧急,法院最快可在24小时内作出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书,同时,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审查裁定先予执行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这项先予执行的规定有利于保证环境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影响。
覆盖范围:
涉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做出涉及停产、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法院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需求,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行为的制度。
申请条件:
环境污染严重,持续实施污染行为,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问题,中央、省级部门的文件命令关停的项目,省、市政府文件命令关停的企业;
因环境污染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出现集体信访的;
污染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环境资源安全、导致环境资源难以恢复的;
其他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行为。
典型案件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责令停产罚款15万元
西安市环保局经立案调查,认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噪音扰民、酸洗过程无废气处理设施、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等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对方仍未改正。
2013年6月4日,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10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卫生院医疗废水直排被罚10万元
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以长安区韦曲街道中心卫生院未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人员未进行安全和防护培训、入口处未设置工作信号、辐射建设项目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医疗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放等为由,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治理医疗污水并验收辐射建设项目。后经检查,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环保长安分局对该卫生院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院既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环保长安分局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该卫生院主动履行,环保部门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根据该意见,遇严重环境污染,对公共利益、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法院可依行政机关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行政机关做出的停产、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
鼓励环保组织进行公益诉讼
这些措施包括:
判处财产刑:
全市两级法院要根据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贪利性特点,对犯罪人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
严惩阻挠检查:
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严厉惩处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行为及闲置、拆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使污染防治措施不正常运转行为。
确定民事责任:
认真审理非法排放污水,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重金属污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弃物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依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受损害群众依法获得有效救济。
行政行为审查:
依法快捷审理环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案件,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建立绿色通道:
依法及时适用减、缓、免交诉讼费政策,建立涉环境保护案件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明确诉讼管辖:
健全完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诉讼的诉讼管辖制度,有效解决跨区域水污染等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
鼓励公益诉讼:
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鼓励、引导有关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公益诉讼,探索引进专家证人制度。
诉讼利益社会化:
积极推动“西安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的设立,实现诉讼利益的社会化,促进环境修复。
探索集中审理:
探索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集中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通过指定管辖,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对涉环保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
专业人员陪审:
吸收环保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生态环境诉讼案件的调解与审判等。
污染状况紧急 24小时内准予先予执行
12月1日,西安市中院开始施行《关于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意见(试行)》。
先予执行审查期限为30日,西安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崔立新介绍,如果污染情况紧急,法院最快可在24小时内作出准予先予执行裁定书,同时,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审查裁定先予执行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这项先予执行的规定有利于保证环境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影响。
覆盖范围:
涉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做出涉及停产、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法院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需求,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行为的制度。
申请条件:
环境污染严重,持续实施污染行为,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问题,中央、省级部门的文件命令关停的项目,省、市政府文件命令关停的企业;
因环境污染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出现集体信访的;
污染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环境资源安全、导致环境资源难以恢复的;
其他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行为。
典型案件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责令停产罚款15万元
西安市环保局经立案调查,认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噪音扰民、酸洗过程无废气处理设施、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等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对方仍未改正。
2013年6月4日,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10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卫生院医疗废水直排被罚10万元
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以长安区韦曲街道中心卫生院未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人员未进行安全和防护培训、入口处未设置工作信号、辐射建设项目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医疗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放等为由,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治理医疗污水并验收辐射建设项目。后经检查,该单位逾期仍未改正。环保长安分局对该卫生院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院既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环保长安分局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该卫生院主动履行,环保部门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热点新闻
- 723146
- 190643
- 100049
- 68306
- 63853
- 61232
- 50940
- 42126
- 28983
- 2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