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失信惩戒,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印发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要按照规定率先推进企业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适时启动其他社会法人和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服务工作。
《意见》指出,公务员招录、干部选拔任用等推广使用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国企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相关工作中,依法推广使用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和相关信用信息报告。
试点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
试点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是由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分析评价的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在重大经济活动中作为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依据。
八类失信行为重点监控
《意见》提出,对失信行为重点监控,各级行政机关应重点加强对下列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查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1.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2.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纳税违法行为;3.发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行为;4.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5.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6.违约侵权、拖欠债务、商业贿赂、价格垄断、招投标违法违规、非法集资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7.商业欺诈、违法虚假宣传、散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骗取或挪用国家资金等弄虚作假的行为;8.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的行为。
六措施联动惩戒失信主体
各级行政机关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当及时曝光,并可视情节依法采取下列惩戒联动措施:1.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续,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2.限制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3.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取消财政补贴资格,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4.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和用地审批;5.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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