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省军区近日批转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法指出,鼓励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随军家属报考公务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社区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鼓励随军家属参加社区“两委”选举和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选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优先安排。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
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今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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