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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2014年食品药品制假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 :西安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13:43 打印

    全省查处食药违法案件14498件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冯锋介绍,去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食用明胶、水产品、食品标签标识、白酒和桶装水、肉及其制品、辣椒及其制品、农村食品“四打击四规范”、校园周边和儿童食品安全、药品委托生产、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医疗器械“五整治”和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等集中整治,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案件14498件,涉案金额2159.91万元,罚没款2867.0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23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72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黑作坊)110个。
 
    发现食药安全问题拨12331举报
 
    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件共涉及药品案件3件,普通食品案件3件,保健食品案件4件。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件的查处,从中可以看出案件具有的一些典型共性:一是案情复杂,涉案金额都比较大。二是违法行为主要是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为主。三是违法犯罪分子以“黑窝点”“小作坊”的形式制售伪劣产品,形成了地下链条。
 
    今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系统将保持严管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集中开展为期7个月的“飓风行动”,加强行刑衔接,在全省上下形成查案件、打违法的强大声势,打击和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深挖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黑作坊,着力提高集中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飓风行动”期间希望社会各界及时提供食品药品企业违法线索,或者发现和遇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反映。
 
    十大典型案件
 
    1、西安市食药监局捣毁生产假药窝点案
 
  2014年10月21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捣毁一生产假药窝点,现场发现生产“金乌骨通胶囊”“康妇灵胶囊”“清宫养颜胶囊”等药品,操作人员无法提供任何生产许可证件,该场所涉嫌生产假药,涉案金额80余万元。上述药品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刑法》的规定,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移送西安市公安局沣东分局处理。
 
    2、李某夫妇制售假药案
 
    2014年2月,汉中市食药监局联合公安机关经过3个多月的秘密侦查,一举捣毁一处制售假药长达10年的跨省邮售假药窝点,查获“羚贝定喘灵胶囊”“壮骨关节灵胶囊”等假药,货值金额100余万元,抓获生产邮售假药犯罪嫌疑人13人,成功摧毁了以李某夫妇为首的跨省生产邮售假药窝点和网络。该案现已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羚贝定喘灵胶囊”非法添加了西药成分茶碱、磺胺甲恶唑,“壮骨关节灵胶囊”非法添加了西药成分吡罗昔康。上述西药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必须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一旦滥用,短期效果明显,长期将会对患者肝肾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3、汪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购销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案
 
    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汪某某以合作经营的名义,获取3家药品经营企业的全套药品经营资质,利用以上公司的药品经营资质从深圳××制药有限公司、南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套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95080瓶,涉案金额合计2598240元。经查,汪某某个人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利用其他公司药品经营资质套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并销售给不具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造成大量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流向不明,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已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追溯标准,已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延安韩某某宏达水产批发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4年4月23日,延安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对宝塔区柳林镇毛则沟村韩某某宏达水产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自行腌制鸡翅,并存放有标注为西安伊明食品有限公司的伊明牌烤翅包装袋和包装箱,涉案金额达40多万。案件移交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经侦大队,2014年8月13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41000元。
 
    5、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肉品案
 
    2014年4月29日,安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经营场所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和冷库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超过保质期肉品666.89公斤,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品20517.8公斤,涉案金额超50万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和超过保质期的肉品,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6、陕西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4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联合咸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陕西省菲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查处。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了涉嫌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20余种,查获库存非法添加保健食品达500余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经检验,标注为缓解体力疲劳、补暖肾阳的“第二代USA美国巨根”“第二代USA男肽”“朝阳胶囊”等11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标注为降糖的“清糖素”“化糖胰岛素”等产品均检出了盐酸苯乙双胍;标注降低血压的“菲特降压宝”“通脉降压草”等产品均检出了硝苯地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2014年6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被咸阳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7、周某及胡氏家族涉嫌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案
 
    2014年6月,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了周某及胡氏家族以“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德宏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幌子,实际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假冒保健食品重大系列案。该案打掉涉案团伙2个,捣毁制售窝点6处,查获假冒保健食品20余种,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共21个批次产品检出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盐酸苯乙双”“他达拉非”“氢氯噻嗪”“卡托普利”等化学药物。涉及的产品类型有减肥、辅助降血糖、抗疲劳(补肾壮阳)及辅助降血压等类型。
 
    8、深圳海纳川穹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销售假酒案
 
    2014年8月15日,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深圳市海纳川穹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销售假酒案。现场扣押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陈年老酒共计128箱,货值4604928元。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移交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查处,目前公安碑林分局正对此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9、延安冯某等14起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
 
    2014年9月28日,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区前期摸排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成人性保健用品店开展检查,经调查,14家成人用品店所销售的保健品全部不是正规厂家生产,且各店均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正规手续,共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冯某等14名,收缴各类有毒有害保健品30余种1000余盒,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经检验送检性保健品全部检出有毒有害添加剂“西地那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0、王某某涉嫌制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保健食品案
 
    2014年10月22日,西安市沣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高新分局捣毁一非法生产保健食品窝点案。现场查获标示为大中华生物化学研究有限公司的USA强根TM草岑香牌保尔胶囊、台州市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双宝清糖健和牌茗阳胶囊”“化糖通脉健和牌茗阳胶囊”、西宁康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化脂降压福源牌藏雪宁胶囊”等16种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150箱,涉案金额260余万元,涉案产品销往吉林、广东等20多个省(市)。现场人员不能提供任何生产许可证件或委托加工生产合同。该窝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现场抓获姚某某、田某某等犯罪嫌疑人9名,当事人王某某在逃,公安机关执行追捕。其中5人已于2014年12月3日被雁塔区检察机关正式批捕,该案现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