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厅和省金融办联合下发通知,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以减轻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压力,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
根据新政,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凡需要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只要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也应予以认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凡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应再扣压工程履约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同时,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与金融系统联系,充分利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减轻流动资金短缺压力。各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和帮助建筑业企业运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业务,减少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凡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的,需督促建设单位结清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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