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用中国 本站支持IPv6

陕西开展药价检查 药店价格违法将面临罚款停业

来源 :西部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13:49 打印

    昨日,省物价局召开药品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要求医疗机构、疾控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药品生产经销单位,依法制定药品价格,严格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并设立投诉举报箱和价格咨询服务台。


    将尽快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


    “为帮助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合法合理定价,物价部门将尽快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昨日,省物价局副局长黎少鹏称,从6月1日起,全省各级部门开始进行为期半年的药品专项检查,对借药品改革之机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于过快过高推动药品价格上涨、哄抬价格的行为,除依法从严处理外,还要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把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列入药品采购异常名单,这将影响这些企业参加招标采购。


    昨日在告诫会上,西安交大二附院、西安怡康医药公司相关负责人也代表药品经营单位表态,表示将严格执行价格管理,坚持公平、合理经营,自觉做好明码标价、药品价格公示等。


    药品经营者不得有10种违法行为


    昨日,省物价局向各药品经营者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明确提出药品经营者不得有以下10种违法行为,否则将进行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如市民发现经营者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二)采取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药品;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

 

    (八)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