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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药监局: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

来源 :陕西传媒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3 14:09 打印

      11月3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食品召回工作,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对召回食品的范围、召回时限、召回食品处置等予以明确。
 
    各级食药监将对不安全食品依法实施召回
 
    《意见》明确,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生产经营者发现问题应及时启动召回工作
 
    《意见》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按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据安全风险程度实行“分级召回”和“限时召回”
 
    《意见》强调,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实施分级和限时召回。对于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损害程度的评定,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临床发病及损害等具体情况确定,或者聘请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相关评定,参与评定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召回时间的,应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就地或集中销毁
 
    《意见》明确,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得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的标识信息,不得欺瞒消费者。
 
    召回工作不到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对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线索或者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督促其主动实施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发布召回公告,继续实施召回。经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严厉查处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行为
 
    《意见》强调,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结果和召回处置情况要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召回而不主动召回、不停止生产经营、不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各级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