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记者获悉,阎良区法院日前执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一男子借钱到期不还,对法院的判决也不履行,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账户,及时冻结并准备强制平仓,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才被迫一次性履行完案件所有款项10.4万元。
2014年12月,王某从李某处借款9.9万元用于经营生意,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是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及时偿还。李某索要多次无果,于是将王某起诉至阎良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王某返还李某借款9.9万元。但是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王某亦未按期履行。2016年4月,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王某一直找各种借口予以拖延,不及时履行。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没有存款、没有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过来一条重要信息:被执行人王某在西安一家证券公司开有相关股票账户。得知这一消息,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该证券公司予以核实。经查,王某在该证券公司确有开户,并持有3只股票,市值7万余元。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王某的股票账户,并通知王某,限其三日内及时履行,否则法院将强制卖出其所持有的股票。
“我的股票还被套着呢,如果真被强制平仓,那我损失就大了!”16日记者获悉,被执行人王某考虑到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损失,答应还钱,最终一次性向法院履行了执行款、利息及执行费,共计10.4万元,案件总算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6月16日记者从阎良区法院了解到,强制执行股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份额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得其股权“变现”,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的一项措施。在“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期间,阎良区法院积极尝试新执行措施,使执行工作走出了一条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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