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明委,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文明委,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8年9月22日
关于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
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集中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中央文明委2018年8月1日印发了《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方案》对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不断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作出了安排部署,提出从19个方面集中开展经济社会领域失信重点问题专项治理,并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职责。中央文明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委根据《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把工作举措落实到城乡基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分工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经济社会领域出现的失信突出问题,发挥省文明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加强集中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失信行为,构建信用联合惩戒联动机制,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为全省发展“三个经济”,加快追赶超越步伐,形成诚实守信、重信守诺的良好社会环境不懈努力。
二、开展经济社会领域失信重点问题专项治理任务分工
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任务作了明确分工和界定,依据专项治理任务的部门主体责任,根据工作实际,现对我省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作出以下分工安排:
1.开展通讯信息诈骗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开展互联网虚假信息、造谣传谣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3.开展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
4.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5.开展扶贫脱贫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扶贫办公室;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活动。(牵头单位: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7.开展假药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8.开展拖欠工资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9.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0.开展逃税、骗税和“假发票”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11.开展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12.开展交通运输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
13.开展论文造假、考试作弊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4.开展保险欺诈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陕西保监局;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
15.开展非法社会组织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
16.开展慈善捐助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17.开展营业性演出市场虚假宣传及炒票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文化厅;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18.开展“假彩票”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19.开展假球黑哨、使用兴奋剂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省体育局;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分工
1.全面建立各领域信用记录。(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有关厅局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安海关、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
3.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单位: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安海关)
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
1.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有关厅局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有关厅局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鼓励失信主体加快整改修复信用。(牵头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各有关厅局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1.组织“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参与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日报社、陕西广播电视台)
2.加强诚信理念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牵头单位:省文明办;参与单位:省教育厅、各地文明办、教育局)
3.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牵头单位:省文明办;参与单位:各地文明办)
4.学习宣传诚实守信道德模范。(牵头单位:省文明办;参与单位:各地文明办)
5.宣传发布“诚信之星”。(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参与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日报社、陕西广播电视台)
6.广泛开展诚信公益广告宣传。(牵头单位:省文明办;参与单位:各地文明办)
7.把诚信建设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省文明办;参与单位:各地文明办)
8.把诚信要求融入社会规范。(牵头单位:省文明办;参与单位:各地文明办)
六、工作要求
1.按照分工方案,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陕西实际,会同各参与单位,制定本部门负责牵头的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并同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省文明委备案。
2.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深入推进诚信陕西建设,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诚信缺失问题制定行动方案,开展集中整治。
3.定期发布诚信缺失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把诚信建设作为新闻发布的重要内容,从2019年5月1日起,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向社会公布集中治理取得的成效,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
4.认真落实省文明委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诚信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文明委〔2015〕14号),由省文明委牵头,建立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召开诚信建设联席会议,通报工作,交流经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诚信建设工作格局。
5.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良好宣传舆论环境。省内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要拿出重要版面时段,推出专题专栏,持续不断宣传报道诚信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诚信缺失的典型案例,在“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宣传声势。
6.根据中央文明委工作要求,从2018年10月起,省文明办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定期对落实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工作方案》和本《分工方案》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组织媒体宣传展示;对工作推进不力或管辖范围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失信案件、事件的地方和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同志,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通报批评,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7.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我省年底前将要完成机构改革任务,省级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印发后,本方案明确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职责按照事随人走的原则,由机构改革后新组建或调整后的部门按照新的职能职责继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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