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统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保障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信用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应对疫情做好信用建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一)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各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履行信用修复工作职责,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生产生活资料供给保障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主动对接并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适用信用修复规定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申请审核和“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推行信用修复网上办理。充分利用各级信用网站的在线修复、在线培训功能,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信用修复,实施全程网上办理。各市(区)要加强与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指导、帮助企业网上办理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二、积极开展信用服务工作
(三)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力度。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出台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充分发挥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相关信用信息平台、金融服务平台作用,积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和信用信息服务,激励金融机构开发“信易贷”产品,提升信用贷款比例,特别要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线上信用贷款发放力度,促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四)做好中小企业征信权益保护。推动落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五部门《关于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协调地方金融机构按照调整后的安排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用记录。
(五)探索建立信用豁免机制。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轻微偶发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社会危害和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暂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失信惩戒。
三、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和公示宣传工作
(六)加强信息归集共享。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疫情防控信用信息处理、披露、共享工作。针对哄抬物价、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相关部门认定,将相关荣誉奖励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国家推送的失信案例线索,切实做好失信核查和信息归集工作。
(七)加大公示宣传力度。在省、市信用网站开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信息”专题专栏,集中宣传展示各市(区)在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的诚实守信先进企业、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哄抬物价、隐瞒病情、假冒伪劣、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失信事件。
四、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和奖惩工作
(八)强化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重点加强对医疗、药品、食品、运输等领域的信用监管,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借疫情发布违法广告等严重失信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同时,要防止惩戒过度和滥用惩戒措施,对轻微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主体不得实施联合惩戒。
(九)加大对良好行为的信用激励。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激励措施,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圆满完成防疫防控救治任务、紧急生产建设任务、物资保障供应等工作,以及在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经相关部门认定或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战“疫”一线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公安干警、志愿者、市场监管和基层社区工作者),以及参加防疫保障、捐款捐物的人员,作为联合激励对象,及时收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支持、公共服务、信用惠民等方面实施联合激励。
各市(区)在工作中遇到或产生问题,请及时联系省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省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本行业领域各级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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