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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陕西发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0-04-07 打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陕西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追赶超越定位,践行“五个扎实”要求,加快实施“五新”战略任务,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逐渐健全,为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构建陕西特色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1.规范自愿解散退出。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设立章程中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

2.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3.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严格限定市场主体因政府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条件,稳妥处置退出后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统一市场主体强制解散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对强制解散退出应设定救济程序,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因公共安全、产业调控、区域发展、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或引导市场从特定生产领域、业务领域退出。

(二)畅通退出渠道

1.完善市场主体清算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根据市场主体不同性质和类型,明确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完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机制。(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或取消现场办理环节,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度,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交易成本。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允许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实现企业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部门间共享与同步指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3.完善企业破产和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制度,厘清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细化完善破产重整案件立案审理流程和规则,依法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同步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总结执行转破产实践经验并推广应用。完善破产企业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细化完善重整程序实施规则,规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组表决机制。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合理发挥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完善特殊领域退出制度

1.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企业债务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协作沟通,切实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创新不良资产(债务)处置方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做到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将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任务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考核压实处置“僵尸企业”的企业主体责任,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国资委、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督促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尽快实现市场出清,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非营利法人、社会组织解散清算制度,确保其在及时有序注销的同时,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注销登记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尽快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同时,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报告审计工作。参考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推动建立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相关制度规范,对因经营异常、违法违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弘扬诚信文化,鼓励、支持和引导各行业(领域)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使市场主体树立守法诚实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商业道德。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信用承诺和信用评级评价工作,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受惠得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鼓励引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信息中介机构研究建立反映市场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率的评价指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的信用记录与信用修复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以及操作规程等,依法依规引导相关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开展信用修复,使重整成功的企业按程序退出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依法依规停止公示其失信行为,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信用重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银行牵头负责,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对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强化信用监管。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关联到相关主体名下,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公示共享,实施联合惩戒。结合自然人破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信用修复制度,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自然人市场行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陕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完善配套政策

1.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相关财政税收政策。优化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政策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支持政策,结合实际及时为符合条件纳税人开展实地政策宣传辅导并就难点堵点问题进行答疑释惑,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为企业破产重整营造良好环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探索研究破产经费筹措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筹措经费帮助支付有关费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2.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资产资源优化利用制度。加快构建多元化资产流转平台。引导股权、债权及其他各类资产进入陕西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陕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资产流转和变现创造良好市场基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畅通市场主体的上市和退市渠道。(陕西证监局、省法院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3.健全社会公示和监督制度。健全社会公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主动注销和强制退出的公告、异议等制度。推进部门共享市场主体退出相关信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公示制度和退出后相关责任人失信惩戒记录公示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推动社会监督。对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及不依法清算的市场主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陕西省属地内重点新闻网站和中央新闻网站陕西频道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强化支撑保障

1.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指导退出企业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结合退出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稳妥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司法建设。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职工安置、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同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在总结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政府部门要切实承担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特殊破产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根据各地审判实践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组建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优化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的职责和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破产审判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对破产审判法官的考核机制,着力培养专业审判法官队伍,积蓄相关工作经验,推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法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的责任要求,对披露信息不合法、不合规及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公众公司应依法向公众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非公众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债权人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鼓励非公众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参照公众公司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强化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完善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价值发现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国有产权交易在各级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加强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鼓励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有资产退出审批机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密切关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及时启动各相关领域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切实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三)落实工作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划分,明确责任人,细化改革措施,确保相关改革事项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