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的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包括中央国家机关驻陕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三是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陕西”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网站等基础设施,加强技术、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双公示”工作长期、规范、有序实施。
二、具体工作方案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省政府确定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为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双公示”工作。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全省“双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服务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安排具体处室和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处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应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各市、县、区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二)“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审批部门、许可日期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处罚日期、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在“信用陕西”网站建立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专栏”,由信用信息平台实时将各级政府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双公示专栏”,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省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窗口,与“信用陕西”网站“双公示专栏”链接,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专栏,对本地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集中公示。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工作准备情况信息反馈。2015年12月31日前,省级各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确定的“双公示”工作牵头处室和负责人员名单、相关业务处室(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人员名单,以及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反馈至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各设区市将本市确定的“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牵头部门和联络员名单,以及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反馈至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牵头部门和联络员名单,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一并反馈。
(二)工作启动时间及相关要求。省级和西安市有关部门应于2016年1月1日起,其他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应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持续地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201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尚未接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部门,应尽快联系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咨询办理信用平台用户注册手续,确保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四、加强检查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将采取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定期抽查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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