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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违法失信“黑名单” 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省烟草专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0 打印

陕西省烟草专卖违法失信

“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诚信烟草建设,有效遏制烟草专卖违法违规突出失信问题,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违法失信“黑名单”,是指经烟草专卖局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严重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全省烟草专卖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向“信用陕西”网站提供全省烟草专卖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推进烟草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依法面向全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省烟草专卖局负责从适用对象、公布方式、行政程序等方面制订制度,并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烟草专卖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的执行。

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推动烟草专卖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将本级产生的“黑名单”及审核后的县级“黑名单”报送省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在辖区的贯彻落实,引导企业及个人诚信守法经营,促进烟草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向市级局报送本级产生的“黑名单”。

各级烟草专卖局均应确定信用建设工作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专卖执法职责过程中,应当全面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行烟草专卖“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公开曝光。加强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信息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对纳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  纳入“黑名单”的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

(一)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或直诉的。

(二)因销售假冒伪劣、走私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30条以上的。

(四)因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

 

第三章  “黑名单”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并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提交“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每月5日前将辖区上月“黑名单”信息报省局,省烟草专卖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黑名单”信息报送“信用陕西”网站。

市、县两级政府信用网站开通后,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办理。

第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向“黑名单”系统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涉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经烟草专卖局认定处罚的,应当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书。

(三)不良行为整改情况,包括是否完成整改、完成整改日期等。经烟草专卖局认定的,应当提供执行处罚情况或整改情况以及全面执行终结的时间。

(四)“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一般自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终止后二年。失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可暂不设定移出日期。失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

(五)烟草专卖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系统,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二条 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黑名单”形成单位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

(一)初次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二)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并通过媒体公开致歉,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三)“黑名单”形成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黑名单”形成单位收到失信主体书面申请后,根据失信主体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经审查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决定,报送市级烟草专卖局,市级烟草专卖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烟草专卖局。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信息报送单位的具体意见,及时对“黑名单”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如实记录修改情况,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信用陕西”。

 

第四章 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为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各级烟草专卖局对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列入省信用系统“黑名单”的,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的比例。

(二)限制享受各类烟草行业扶持政策。

(三)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及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手续,暂缓受理行政申请及其他事项。

(四)取消各类诚信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或门店荣誉评审资格。

(五)发现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最低标准。

(六)警示约谈,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和信用知识的培训和惩戒教育。

(七)将该不良信用信息列入烟草专卖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进行曝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五章  告知责任和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向“黑名单”系统报送信息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确保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人或本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系统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十七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黑名单”信息形成单位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有充分证据证明信息无差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出具有效证明。

(二)对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对违法失信行为不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或该信息已超过披露期限的,应及时移出“黑名单”系统,并根据异议申请人需要出具证明材料。

省烟草专卖局应将更正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信用陕西”网站。

(三)异议申请人提出其他要求的,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最大程度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本单位“黑名单”制度、未参与全省烟草专卖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未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书面督促落实,经督促仍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

省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对本系统实施违法违规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报告。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对辖区实施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分别向省、市级烟草专卖局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因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开、共享、使用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或未按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采取相应限制或禁止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试行,并于201611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试行前发生的违法失信行为,若失信主体已经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消除社会影响的,不再列入“黑名单”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存在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未达到列入“黑名单”程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进行提醒和教育,并视情节依法依规采取适当限制措施,促进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增强信用意识,提升信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