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用中国 本站支持IPv6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铜川市网信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1-04-20 打印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发〔2016〕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改善融资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助力脱贫攻坚方面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全面完成好“十三五”时期扶贫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扶贫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15〕27号)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相关要求,结合铜川实际,现就推进铜川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措施

  成立铜川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由市金融办、市信用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各涉农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全面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归集农户信用信息,搭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

  逐步设立市、区县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农户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和数据库运行维护,组织开展贫困户建档立卡等工作。结合铜川实际,采取由点到面的方式,首先在条件成熟的宜君县和印台区建设县级综合农户信用信息中心,随后推广至全市。由市、区县政府牵头,采集卫计、公安、工商、法院、税务、国土资源、环保、财政、人社、扶贫、涉农金融机构等机构的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开发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分析、应用机制,构建服务网络,向政府、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提供农户信息查询和分析服务。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地域化、市场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开展农户信用评价,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办事处)创建

  成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村委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农户代表等组成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信息归集、监测及公示等工作。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信用村、信用乡镇。

  四、制定信用激励政策,构建信用正向激励机制

  充分运用信用评级结果,推动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流程,建立信用等级相关联的信贷授信机制,推广信用贷款,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在信贷额度、利率、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与便利。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付等政策作用,对于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对农户信用贷款覆盖面及额度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推进辖内保险机构探索建立农户信用贷款保险制度,分散信贷风险。推动地方设立担保基金,发挥风险补偿作用。

  五、推进“信用普惠”,建立贫困户信用重建机制

  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助推脱贫的重要作用,针对有发展意愿的贫困户,探索构建“优惠+谅解+救济”的信用重建机制。包括:优惠机制,金融机构为贫困户开通便捷服务“绿色信贷”通道;谅解机制,金融机构为有不良征信记录但欠款已还清的贫困户开通“普惠信贷”通道;救济机制,金融机构为因非主观恶意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贫困户开通“特惠信贷”通道,进行二次评级授信,帮助其发展生产早日归还欠款重获信用。

  六、开展宣传和典型示范,提升工作的认知度

  按照“政府建设管理、金融机构挂点运作”的原则,建设乡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解决农村银行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金融知识贫乏、融资难、资金使用效率低、收益小、农民理财能力不强等现实问题。广泛开展征信与信用知识宣传,提升社会成员信用意识,为工作推进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及成效,尤其是宣传信用户、信用村(镇)的发展,通过示范作用,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铜川市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运用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方案

     2.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管理制度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1

铜川市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运用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决定在全市推广运用“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以解决政府扶农、金融支农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现就全市推广运用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提出如下方案。

  一、主要意义

  在当前脱贫攻坚任务从“平时”到“战时”的攻坚拔寨阶段,全面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不断加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和“难贷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建设覆盖全市的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系统,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有利于规范和扩大农户信用信息管理与运用,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达到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可收集涉及农户的各类重要信息,采用层次分析和评估实验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户作出科学全面的信用评级,能极大提高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效率,为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提供较准确全面的信用信息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把推广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组织推动、努力推广运用,将各自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快速开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三农”工作的政策要求,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精神,安排部署全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平台,逐步解决金融支农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加大金融支农工作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2016年底前,依托政府涉农部门、金融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为“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提供基础信息数据,农户信用评价率达到建档农户的100%,系统实现全面收集、准确归纳、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共享共用、覆盖绝大多数农户的管理功能,并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科学计算评级,把评级结果作为各级涉农机构在提供农户服务中衡量农户信用程度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解决政府扶农、金融支农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不全面、不共享等问题,并通过推广、宣传、应用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系统,提高农户信用意识,改善农村的信用环境,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三农”信贷投入,实现农民增收、金融稳健发展的目标。

  工作原则: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推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重点突破,稳步实施的原则。在各级政府主导下,由各级人民银行组织实施,各级涉农部门、金融机构具体配合,村民委员会、农户等直接参与,上下联动,做到推动有力、管理有序、各负其责。以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为突破口,统一标准,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稳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归集农户信用信息,完善系统数据源。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更新工作由各级政府、涉农政府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完成,信用信息按人民银行征信工作要求进行集中管理和利用。向系统提供信息的机构包括:法院、文明办、国土资源部门、人社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工商部门、住建部门、卫计部门、扶贫部门、各级乡镇(街道办事处)、金融机构等及其他涉及农户信息的机构。系统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农户生产生活、经济情况和信用状况;农户的道德品质、社会信用、家庭资产和负债、参保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和能力、资金需求和还贷能力等信息。人民银行根据收录的信息,设计评分模型,通过系统,对农户信息进行分析计算,并得出综合评价结果,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BBB、BB、B,CCC、CC、C,D”十个信用等级,使全市农户都拥有“信用身份证”。

  (二)明确特殊信用,着眼贫困户信用重建。对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中除“社会兜底”外的所有贫困户,尤其是有发展生产脱贫意愿、社会评价良好的贫困户,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贷款户进行信用重建,推进全市信用重建工作。

  (三)强化信息报送任务,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和市信用办负责系统建设、信息采集和推广应用的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全市农户信用信息建档参与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采集、收集、报送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法院配合做好农户惩处信息的报送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农户医保信息报送工作;文明办负责做好文明农户评选信息的报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农户土地、房产信息的报送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的信息报送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农户养老保险信息的报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信息的报送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户林权信息的报送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做好贫困农户信息的报送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做好农户生产资料信息的报送工作;各涉农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户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担保信息、家庭收入信息、家庭支出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的报送工作;各涉农保险行业负责做好农业保险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期更新维护农户信用信息,确保农户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法院、文明办、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扶贫部门、涉农保险公司每年至少提供一次更新数据;工商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各涉农金融机构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更新数据;更新频率可根据系统需求相应更改或以铜川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发通知为准。

  (四)注重评级结果运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农户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平台,把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评级结果作为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产品营销的重要参考依据,可根据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价结果,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利用系统区域信用评级功能,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以及信用农户评定等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铜川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推广工作,制订相关工作制度,起草实施方案,明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农户信息征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和市信用办牵头负责系统推广运用的具体工作,组织制定农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全市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实现农户信用评级。各区县要成立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该地区的农户信用信息归集、上传、审核等工作。

  (二)积极宣传动员。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子屏、标语、报刊等公共舆论工具,突出宣传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推广运用“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的目的意义、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和效果作用,使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家喻户晓,提高系统影响力和认知度,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制定系统对应的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等,以确保数据采集、移送、接收、导入、查询应用等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数据采集内容应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采集、移送、保存、应用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绝对安全,严防泄露、移失或用作其他用途,使每个环节都合法合规、有据可循、规范操作。

 

附件2

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建设,保障农户信用信息安全,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铜川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建设过程中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常住户。农户信用信息是指农户在其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其信用价值的各项信息。

  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是通过归集、整合辖区各类农户信用信息,进行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提供查询的农户信用信息评级系统。

  第四条 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建设和制度监督执行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推广应用工作。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做好全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运行、机构用户管理、数据加载入库、异议处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各县区组建的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该地区上述工作。

  铜川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使用等,应尊重个人隐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户合法权益,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自愿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推广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的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推进农户、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建设,建设覆盖全市的农户及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电子档案。

  (二)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积极开展对农户、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建设科学合理、准确全面、实用高效的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系统。

  (三)建成科学高效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一是做好“政策支农、信用助农”。政府各级部门在制定出台各类支农惠农政策、农业项目开发、林权登记、扶贫资金发放、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确权登记、星级文明农户评选时要充分利用“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的评价结果,在政策支持、支农资金、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技术服务等各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向信用级别较高的农户、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等级高的农民合作社、农村企业倾斜,切实增强“三农”发展后劲。二是做好“金融支农、信用助农”。人民银行在再贷款、支付清算以及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执行方面,逐步应用信用评级结果,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信用好的地区流动。三是做好“信贷支农、信用助农”。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增加信用等级高,信用度好的乡镇(村)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信贷机构,为“信用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户信用信息评级结果作为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产品营销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落实相应的信贷优惠政策,加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村妇女创业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增加农村经济实体的信贷投放比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章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报送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报送和更新农户信用信息,并合规使用系统。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采集农户信息。

  第九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农户基本信息、生产资料、生产运输设备、医保、社保、林权、资产负债、土地、房产、信用评价、信贷等信息。法院配合做好农户惩处信息的报送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农户医保信息报送工作;文明办负责做好文明农户评选信息的报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农户土地、房产信息的报送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规模养殖场(户)、农民合作社的信息报送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农户养老保险信息的报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信息的报送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户林权信息的报送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做好贫困农户信息的报送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做好农户生产资料信息的报送工作;各涉农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户基本信息、信贷信息、担保信息、家庭收入信息、家庭支出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的报送工作;各涉农保险行业负责做好农业保险信息的报送工作。

  农户信用信息报送单位要根据自身系统或现有的数据资源,按照下发的采集模板,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加密加压后,由专人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并做好登记、签收手续,明确责任。

  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以及各区县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将各区县报送的农户信用信息整理审核后,导入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录入人员不得随意篡改农户信息。

  第十条 农户信用信息报送单位要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更新机制,必须定期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确保农户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法院、文明办、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扶贫部门、涉农保险公司按年度更新数据,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工商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各涉农金融机构按季度更新数据,每季度结束15日后报送。更新频率可根据系统需求相应更改或以铜川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发通知为准。

第四章 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查询农户信用评级信息:

  (一)金融机构办理农户贷款时,需要调查贷款人、担保人及其相关人员信用等级状况;

  (二)金融机构对已发放的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三)政府部门开展支农以及信用户、信用村镇评选等工作;

  (四)农户信息主体需要了解自身信用等级;

  (五)各级政府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查询农户信用等级;

  (六)其他。

  第十二条 农户本人查询信用报告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代理查询时,须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被查询人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加强农户信息查询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农户信用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业务工作中知悉的农户信用信息,农户本人有效授权和司法查询除外。

  第十四条 农户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就近向查询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查询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上报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数据报送机构进行核查。数据报送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使用单位要建立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农户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机构和用户管理。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内新设机构,增加、修改、删除、变更用户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上报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进行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口令管理。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用户要严格执行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更新。

  第十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数据移送。数据报送单位对农户信用信息移送,必须使用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数据加密加压工具对数据进行保密处理,并填写《铜川市农户信用信息数据移送缴存单》一式两份,通过U盘等移动介质移送数据后,要对移动介质进行粉碎或格式化处理,确保信息安全。数据接收员在收到《数据移送缴存单》后,首先要审核《数据移送缴存单》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其次,要将移送文件解密解压,并对文件名或文件内容(信息字段)、移送时间(分钟)、记录数(条)、文件容量(k)逐一核实,准确无误后,将介质中原始数据复制到专用计算机上,进行加密处理后,在《数据移送缴存单》上签字,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一份归档留存,一份退数据移送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对农户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使用单位进行监管,检查系统信息报送、查询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测,规范操作行为,排查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风险,督促整改问题。

  第二十条 农户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使用单位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报送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更新工作进展情况;

  (二)农户信用信息综合评级系统的查询和使用情况;

  (三)农户信用评级报告异议处理、投诉处理情况;

  (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报送与查询使用单位要加强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任意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均有权向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投诉、举报。当地人民银行或农户综合信用信息中心要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