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陕西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推动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力争在2016年底前,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信息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中应当报送需要其他部门联合惩戒的信息。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陕西省省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和各市、县(区)制定的本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目录要求进行归集。
三、归集路径和方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本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及时报送至信用信息平台,由省信息中心通过信用信息平台传递至公示系统,我省企业信息由省工商局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省外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信息,由省工商局经自身信息通道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主要路径和方法如下:
(一)省级部门涉企信息由各有关部门直接向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二)实现涉企信息省级集中存储、管理的行业领域,由省级部门将本行业、本系统相关信息整合后,统一向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三)未实现涉企信息省级集中管理的行业领域,由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自行向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四)企业信息在国家部委集中建库或由国家部委对企业作出相关决定的,由省级对应部门负责相关信息向信用信息平台的报送工作。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四、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信用信息平台,由省信息中心通过信用信息平台于20个工作日内(含报送信息至信用信息平台的7个工作日)传递至公示系统,由省工商局归集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并同步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工商部门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企业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双告知”工作,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强化信用监管,实现违法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五、工作职责
(一)各地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要做好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互联共享,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支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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