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进一步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加快“诚信陕西”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诚信典型选树推介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向社会推荐诚信主体。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指导、监督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业务规范,结合行业特点综合评价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加大力度宣传信用优良企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在深入调查、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向政府和社会推介诚信会员。鼓励新闻媒体深入挖掘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人物、企业和事迹。鼓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主动发布信用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开展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陕西好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评选表彰活动,积极树立诚信典型。抓紧制定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办法,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系统,实现各地区、行业、领域信息共享。
二、完善落实守信激励措施
各地、各部门和相关组织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要尽快完善激励措施,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诚信主体加大扶持力度。一是落实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可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证明材料,压缩时限。结合落实省委“三项机制”,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其书面承诺限期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办事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二是给予公共服务倾斜。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向诚信主体倾斜。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扶贫脱贫等公共服务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优先支持或结合实际实行费用优惠。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经济活动中,推广使用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服务产品,依法依约对高等级信用企业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使资源配置向信用良好的企业倾斜。三是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标准,根据市场主体在本领域内的信用状况,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分类监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主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进行标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四是帮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贷款利率、财产保费优惠或提供便利化服务,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失信惩戒
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重点领域的信用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措施,聚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突出失信行为,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和联合惩戒。
结合落实《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全面建立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加大行政性约束和联合惩戒力度。一是从严审核或限制市场准入。依法依规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二是限制上市融资和享受政策支持。主动衔接国家有关部委,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联合惩戒
一是落实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倡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投资、采购、赊销等活动中,拒绝或减少与严重失信主体合作。
二是强化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
三是推动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在“信用陕西”网站建立全省失信投诉举报服务专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公众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五、着力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在全面落实国家各项部署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围绕触发反馈、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努力实现全面覆盖、无缝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管理功能,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各级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情况逐项记录存档,并按季度向本级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典型案例。各地、各有关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发布,并按国家要求报送“信用中国”网站。
六、加强协调保障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激励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力度,力争尽快出台《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按程序加快推进《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进程,不断提升信用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宣传部门要会同信用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诚信宣传,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合力营造加快“诚信陕西”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1月底前,出台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规范,细化各行业、各领域纳入“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具体范围,梳理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具体事项和工作流程,明确联合激励惩戒的强制性、推荐性具体措施清单,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发布。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总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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