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用北京11月1日电(何雨涵)10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暨信用监管成就介绍专题新闻发布会。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到今天已实施十周年,并在今年上半年进行了修订。《条例》作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的行政法规,施行以来对于提高信用监管效能、提升企业诚信自律意识、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信用监管司司长刘敏,法规司副司长王丹,网数中心主任陈建良进行发言。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蒲淳介绍,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更丰富、可信赖、易获取的渠道,便利了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和应用,提高了交易效率,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推动了包括商业查询在内的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信用信息在金融信贷、招标投标、网络交易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截至目前,全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体1138.8万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34万户,同时对3207.2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信用修复。广泛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监管,对全国6000多万户企业进行了信用风险分类。以分类结果为依据,今年以来共对222.95万户企业开展了双随机抽查,既规范了监管行为,突出了监管的精准性和靶向性,也减轻了守法企业的负担。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敏表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这一机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创新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双随机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手段,强化信用约束激励作用,实现对经营主体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监管和服务。《条例》实施十年来,通过建立信用监管新机制,提升了企业的诚信守法水平,降低了市场交易和政府监管成本,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力推动了营商环境优化,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今年修订的重点内容和未来信用监管法治建设规划作出回答。
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涵盖三大方面,分别是强化信息公示制度的刚性约束,让制度“长出牙齿”;对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各部门开展信用修复提供法律支撑;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让“僵尸企业”有序出清。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监管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的制修订,细化条例规定,增强条例可操作性,持续健全完善信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主任陈建良表示,随着《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制定完善,并历经多年迭代升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法定功能和服务能力得到了持续的巩固、强化和提升。公示系统按照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归集公示全国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涉企信息。截至9月底,公示系统已归集涉企信用信息达130.84亿条,系统日均访问量突破1.28亿人次,日均查询量超过1700万人次。公示系统建成运行,为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监管格局起到了支撑作用。后续,公示系统将继续以新修订制定的“一法两条例”为依据,以业务需求为牵引,持续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用户体验,增强用户粘性,为支撑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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